广东省2008年高教自学考试基本知识问答
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答: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合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由选择专业,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在押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正式报名:新生凭预报名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县(区)指定报名点正式报名。报名参加各专业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下同)的应考者,须向当地自考办出示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专科尚未毕业的应考者,也可凭本人的专科自学考试准考证或高等学校学生证报名。
考生正式报名时进行电子摄像,同时打印、确认报名资料,并得到一个唯一的准考证号码。考生使用该准考证号码报考。
报考:报考方式有:(1)到市、县(区)指定的报考点通过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2)登录到网站www.5184.com报考。报考时使用广东银联账号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3)通过电话96040报考。报考前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邮政储蓄存折到当地邮储营业点办理开通自学考试电子报名委托付款手续。
考生可登录到网站www.stegd.edu.cn查阅具体的报考方法。
4月和10月的考试,每年的报名时间分别为1月上中旬、7月中下旬。
1月和7月考试的报名时间由省考办于报名前公布。
外语类专业听说考试和毕业水平考试,每年安排在4月和11月,报名时间分别为1月、7月。
1月、7月的具体考试时间由省考办于报名前公布。外语类专业听说考试、英语本科毕业水平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11月。其他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由主考学校另行通知。
答:1、实践考核一年安排2——4次,考核时间由主考学校确定,主考学校在实践考核实施前3个月将通知考生,实践考核的有关信息登载在主考学校的网站上。考生可上网查阅。2、考生应在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向主考学校报名参加实践考核。考生可根据主考学校实践考核开考的时间安排到主考学校报名,报名时应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和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并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登记表》。该登记表由主考学校存档备查。3、主考学校在考核前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辅导。4、考核地点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内。
1、省内转考(合并准考证)。
考生持有我省准考证的考生可在省内不同市、县(区)报考,无需办理改报专业的手续。凡持有两个以上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办理合并准考证号的手续,将其中一个准考证号的各门课程合格成绩转入另一个准考证号,以后只须持后一个准考证号参加考试。办理的步骤如下:(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系统中的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号功能提交合并准考证号的申请,之后再到县(区)考办提交源准考证、目的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合并准考证号申请中的源准考证号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是指将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县(区)考办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2)市考办核对考生材料,校对考生两个准考证号的基本信息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合并准考证号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交省考办。
(3)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4)考生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后,源准考证号记录的全部成绩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有成绩保持不变。合并后的源准考证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于办理报考或其他业务。
2、外省转入。
(1)考生按照新生报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2)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实我省考办已经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并记下自己的外档号,然后向县(区)考办提交转出省准考证、我省准考证、身份证和转出省考办的转考证明及课程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在我省记录的个人信息必须与转出省所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如有变更,应先在转出省办理考籍基本信息更正后再转入,或以原个人信息办理转入,然后再在我省办理考籍基本信息更正。
(3)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转入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4)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通过系统的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钓外省转入功能录入考生在我省的准考证号;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转入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5)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6)我省不办理实践环节考核科目成绩转入,考生如需要使用转出省的实践环节考核科目成绩,可凭相关材料与所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联系。
3、转出外省。
(1)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必须与系统记录信息一致,如有变动,应先办理考籍基本信息更正。
(2)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转出外省功能提交转出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考籍档案转出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4)市考办核验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并打印《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转出通知书》交由县(区)考办代发给考生;另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转出外省审核表》与考生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5)省考办审核后,向转入省考办寄出考生的考籍档案。考生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后,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转出通知书》到转入省办理有关手续。
(6)从外省转入考籍档案的考生,如未到省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又需再转回转出省的,须提供申请报告(一式两份)、转考证明,凭外档号到省考办办理。
(7)考籍档案转出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绩。
(8)考生如办理转出手续后又需再转回我省的,须办理外省转入手续。
(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4)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5)考生如办理免考的课程与原已有成绩的课程存在课程顶替关系,则无需办理免考手续。
1.基本信息更正。
考生可通过系统公共查询模块中的考生信息查询功能查核本人的基本信息。若考生认为基本信息中任何一项不准确,可办理基本信息更正手续。办理的步骤如下:(1)考生登陆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模块中的考籍更正功能提交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除身份证号从15位更改为18位外,办理其他信息的更正须提供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考生办理基本信息更正手续凭证》交考生,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考生基本信息更正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4)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2.成绩更正。
(1)考生登陆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模块中的考籍更正功能提交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考生办理成绩更正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考生成绩更正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4)考生若办理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委托开考课程的成绩更正,须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更正功能,向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主考学校初审后打印《考生办理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更正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汇总后打印《考生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更正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5)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6)考生如需要更正成绩的课程与原已有成绩的课程存在课程顶替关系,则不需办理成绩更正手续,该科成绩由系统自动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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